随着科技发展,网络监控画质越来越好,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但安防工程商却并不开心,最低价中标让安防工程商利润严重下降甚至无利润可言。“接项目找死,不接项目等死”,安防工程商的痛谁能领会?
值得高兴的是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安防工程摆脱“利润薄如蝉翼”的时代。那么,《办法》真的会奏效吗?它是如何让工程商拜托最低价中标的?
财政部出手 安防工程商告别“利润薄如蝉翼”时代
安防人,如果你已经深刻了解这种痛,并迫切想知道《办法》提供了何种解药,不妨直接看第三部分。如果你想知道“为何项目规模在扩大,但项目利润在下降”请看第一部分。还有,把价格做得那么低的安防人,麻烦看一下第二部分,好吗?
为何项目规模在扩大,但项目利润在下降
根据《2016中国安防行业调查报告》显示,在2016年全国安防工程商数量共15010家,占全国安防企业总数的近68%;安防工程总产值为3100亿,占安防行业总产值57%。可见安防工程商作为安防厂家与用户之间的纽带,在推进行业快速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些年,安防工程商却觉得工程越来越难做,利润也越来越少,嘴里满是苦涩。在平安城市以及智能交通这类竞争程度更高的细分市场,安防视频监控项目的毛利率先前可以达到20-25%,这两年可能只有10%,甚至更低,还有些项目是亏本赚吆喝(未来项目的持续性技术维护和服务业务)。为何项目规模在扩大,但项目利润在下降?
“最低价中标”是造成安防工程利润下降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在招投标中,一些集成商为了承揽工程将标价定的很低。如果一次没有中标,下一次再压低标价,如此往复导致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安防系统集成与智能化工程都是基于历史数据招标,并以“最低价中标”为论,致使工程单价多年有减无增(即便有小幅度增长,也低于当年CPI成长幅度)。而企业成本持续上升,包括人工成本的上涨以及社保、税费负担的加重,都成为集成商经营发展不能承受之重。
安防人,你把价格做得那么低,是想饿死同行、坑死客户,还是想累死自己?
1、饿死同行
在同一个地区,有50家同类型的安防厂家,而同一个地区里有50家需要监控产品的经销商,如果有一个安防厂家用低价搞定了10家经销商,那剩下的49家就只有40个机会了,接不到订单的就直接饿死。长此以往,市场就被扰乱。
2、累死自己
安防厂家毛利率控制在20%左右属于正常范围,可实际上有的厂家为了有生意做,毛利率5%也在接,有的2%,甚至更低。接到单了,当然高兴,小作坊热火朝天日夜不停地赶着工期,营销部天天忙着发单,安排发货。
在这看似繁荣的背后,这些厂家的日子真的好过吗?到年底一算账,除去工人工资,房租费,水电费,市场推广费,物流费,卫生费,网络费,电话费,各类罚款,唉,辛辛苦苦干一年,到头来就剩下三瓜两枣,还不如给别人打工赚的多,何苦呢?
3、坑死客户
买家以为占了个大便宜,殊不知最该哭的是自己。经常听到各种客户抱怨问题,殊不知原材料成本上涨严重,各方面成本居高不下,这么低的价格能买来什么样的高质量的产品呢?贪图便宜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想想西安电缆事件吧!
“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引起政府高层领导重视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6月26日人民日报继5月31日之后,30天内罕见再谈"最低价中标"问题。同日(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各种信息表明,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政府高层领导重视,恶意低价竞争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结语
此次财政部第87号令霜刃出鞘,亮剑神州,彰显了政府对人民利益的深刻关切,也是清理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举措。但想要真正告别“利润薄如蝉翼”时代,还需要安防工程商严控产品质量、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等,以上能力才是安防工程商得以稳定发展的基础。